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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基法第五十条(产假及工资)女工分娩前后,应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八星期;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,应停止工作,给予产假四星期。前项女工受僱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;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。是不...